生物多样性视域下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

陈盼盼, 由然

陈盼盼, 由然. 生物多样性视域下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J]. 自然保护地,2024,4(4):74−83. DOI: 10.12335/2096-8981.2023112101
引用本文: 陈盼盼, 由然. 生物多样性视域下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J]. 自然保护地,2024,4(4):74−83. DOI: 10.12335/2096-8981.2023112101
CHEN P P, YOU R. Construction of a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iodiversity[J]. Natural Protected Areas, 2024, 4(4): 74−83. DOI: 10.12335/2096-8981.2023112101
Citation: CHEN P P, YOU R. Construction of a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iodiversity[J]. Natural Protected Areas, 2024, 4(4): 74−83. DOI: 10.12335/2096-8981.2023112101

生物多样性视域下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陈盼盼,男,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能源法律与政策

    通讯作者:

    由然,女,博士,讲师。E-mail:1750553956@qq.com

  • 中图分类号: D912.6

Construction of a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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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目的 在野生动物加速灭绝的背景下,根据“昆蒙框架”和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的目标要求,提出构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方法 论述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确定补偿与受偿主体、市场化补偿方式以及激励性补偿标准等实现制度构建。
    结果 通过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与生态补偿的普适要求明确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以公共物品与外部性理论为指导,以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为实践基础论述可行性。在制度构建上,将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以及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确定为野生动物受益和保护地区,分别作为补偿与受偿主体。提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推动补偿与受偿主体间就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进行市场化补偿。提出以费用分析法为基础,测算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为下限值,通过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实现对受偿主体的激励性补偿。
    结论 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将各社会主体纳入生态补偿体系,通过全社会间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主体的激励性补偿,持续作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Abstract:
    Objective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accelerated extinction of wildlife, the construction of a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was propo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Kunming framework and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opinions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Methods We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a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The main body of compensation and compensation,the market-oriented compensation method, and the incentive compensation standard were determined to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Results The necessity of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s clarified, and the feasibility was discussed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goods and externalities and the practice of cross-basin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different levels and regions of optimization and key development areas, as well as restricted and prohibited development areas, were established as wildlife benefit and protection areas, and were respectively established as the main subjects of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It proposed trading of wildlife incremental responsibility indicators and promoted market-based compensation for wildlife incremental responsibility indicators between compensation and compensation subjects. Based on the cost analysis method, it was suggested to measure the base cost of wildlife protection as the lower limit value, and realize the incentive compensation for the compensated subject through the wildlife incremental responsibility index trading.
    Conclusions The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ildlife incorporated all social subjects into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realized the incentive compensation for wildlife protection subjects through the market-oriented trading of wildlife incremental responsibility indexes among the whole society, and works continuously for wildlife protection.
  • 《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报告》指出,所评估的动植物类群中1/4的物种受到威胁,这表明有将近100万个物种正面临灭绝[1]。正是基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建设、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全球焦点。在世界范围内,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2030使命目标提出,通过可持续的基于生物多样性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以提高生物多样性,为处于脆弱状况和依赖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提供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2]。在我国范围内,生物多样性维护可以通过生态补偿来实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因此,各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补偿得以提出并付诸实践。

    横向生态补偿,是指基于保护和利用生态的目的,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补偿方与受偿方,以生态产品的使用和供给为纽带,通过公共政策或者市场化补偿方式进行地区间经济利益共享的制度机制[3]14。在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实践得以探索的背景下,有必要阐述横向生态补偿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构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学理支撑。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有三:其一,经济补偿。通过构建、实施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利用横向生态补偿共享地区间经济利益的特性,由野生动物受益地区向野生动物保护地区提供经济补偿。野生动物保护地区可用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源调查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促进地区范围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其二,生态补偿。基于生态补偿的定义,生态补偿具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目的。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均具有保护特定生态环境要素以及整体生态环境的现实特点。因此,对于野生动物这一生态环境要素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探索,沿袭了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生态补偿针对性与概括性并存的制度特性,既能发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又能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以实现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其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化。横向生态补偿在野生动物领域的探索,能够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化发展。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为例,从经济补偿视角来看,受偿主体获得的生态补偿能够改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的结构,缓解补偿资金压力,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本省、市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关规定中补偿主体和范围的扩张、补偿标准的提高以及预防措施的采取等,减少野生动物致害案件的发生和提高对野生动物致害受害人的补偿标准[4]。因此,横向生态补偿推动包括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关规定的完善,从制度层面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各方面内容的法制化进程。

    在现有理论研究中,流域、森林等生态补偿制度有所发展。以野生动物为实施对象的生态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1。因此,有必要辨析野生动物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生态补偿。以森林生态补偿为例,森林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具有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以受损方及其受损成本作为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以及以政府主导和第三方介入作为补偿资金和补偿方式[5]。相比较而言,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在制度主体、补偿依据以及补偿标准方面存在差异性。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均存在不确定性,不同于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上下游固定主体,也不同于森林生态补偿中确定供给方、不确定获益方。在补偿依据方面无法实现本省对邻省野生动物资源的针对性提供,只能从全国范围内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增量多少确定是否补偿。在补偿标准方面,根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中按照损失数额比例补偿的实践经验看,以受损方及其受损成本作为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推动效果并不显著。

    因此,基于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宏观目的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政策,在充分论述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通过确定补偿与受偿主体、以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为基础的市场化补偿方式以及激励性补偿标准等制度要点,搭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消除纵向生态补偿资金压力大等弊端,实现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以达到促进生物多样性、维护与地区间共享经济利益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指出,我国野生动物濒危程度不断加剧,233种脊椎动物面临灭绝,近半数的野生动物数量呈现下降趋势,这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了现实、紧迫的需求。在此,就野生动物保护中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补偿现状,阐述构建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对人类的负面影响体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人类因此可能对野生动物进行报复性杀戮。对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体现在栖息地缩小、种群数量锐减等。无论是对人类还是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最终将作用于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遭受打击[6]。为了减少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负面影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得到了发展。但是自《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以来,基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压力,我国尚有部分省份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补偿资金不足问题愈发凸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因此,通过构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由中央、省、市、县多级政府财政支出纵向补偿,向广义的野生动物保护受益者与保护者自主协商横向补偿的转变。这一转变适应了市场化趋势,确立了制度主体间以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的供给使用为基础的自主协商交易方式。这将有效缓解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不足问题,扩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及提高补偿标准,减少人与野生动物冲突,进而通过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

    当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并逐步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参与向多元主体自主协商的过渡,推动了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多元化实践,尤其推动了新安江等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市场化补偿交易机制[7]。因此,为持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以及扩大生态补偿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的适用范围《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提出,要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维护需求,完善并制定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和标准,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体系。《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鼓励探索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的补偿方式。因此,根据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要求,向野生动物这一生态环境要素聚焦。同时,适应生态补偿的普适要求,重点建立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制度。其中,纵向生态补偿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核心,以上下级政府为唯一制度主体开展生态补偿,限缩了主体范围,加大了资金压力,降低了生态补偿效果。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则打破了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补偿主体的限制,将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级政府以及个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纳入制度主体范围,拓展生态保护补偿体系,适应了生态补偿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根据物品的排他性与竞争性进行分类,可以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与公共资源4种类型。公共物品是指既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的物品,例如国防与反贫困[8]234。对于公共物品而言,其正外部性效应导致了搭便车问题,也即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有人可以无偿享用其利益,致使市场无效率。对于搭便车问题,可以由政府向搭便车者征税,补贴公共物品提供者,激励私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根据公共物品理论,野生动物保护所带来的生物多样性效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开展考察、参观或旅游等主体无偿享用生物多样性效益,致使野生动物保护者的野生动物保护积极性降低,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供给减少,最终导致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9]。基于此,为解决无偿享用生物多样性效益这一搭便车问题,应当遵循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以生物多样性效益享用者使用、野生动物保护者供给生物多样性公共产品为纽带,由前者向后者提供对应补偿,弥补后者提供生物多样性效益的成本支出,激励持续供给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当某人从事影响旁观者利益的活动,并且对这种影响既不获利也不付出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影响是不利的,称之为负外部性;如果影响是有利的,称之为正外部性[8]211。外部性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对负外部性行为征税或者对正外部性行为补贴来使外部性内在化,例如庇古税与受益者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是符合正外部性理论逻辑的行为,因为野生动物保护者不能占有野生动物保护的全部生态利益,也即野生动物保护者付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成本,但是其私人价值相较于社会价值偏低;因此,需要给予野生动物保护者以补偿来弥补其外部利益价值的损失。运用到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实践中,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开展考察、参观或旅游等个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者通过自愿协商的市场交易方式对野生动物保护者进行生态补偿,以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的正外部性问题[10]

    在我国开展的诸多领域横向生态补偿中,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行较早,相关政策文件与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其中,新安江作为我国首个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已历经三轮试点实践,试点经验与成果尤为显著。探析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能够助力于国内其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也能为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提供典型思路与样本经验。浙江、安徽两省在2012年至2020年间开展了三轮试点工作[11]。在新安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初始由中央政府纵向生态补偿发挥带头作用,其间逐步降低纵向补偿比重,提高地方政府横向补偿支出,后续实现地方政府自主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安徽省作为上游保护地区负责提供优质水资源生态产品,浙江省作为下游受益地区,在补偿指数测算达标前提下,负责提供生态补偿资金。从而确立了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受益与保护地区,在自主协商的形式下,基于生态产品使用而给予补偿的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新安江模式的指导意义不应局限于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还应当包括其他生态环境要素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就新安江模式对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的指导作用来看,基于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无边界流动的特性,应当认定部分地区存在对生物多样性这一生态产品的无偿使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地区提供的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受益地区应当提供生态补偿,实现以生物多样性为纽带的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要承认的是,相对于优质水资源而言,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的供给与受益地区模糊,测算困难。因此,在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宏观指导作用以外,还应当注意到流域生态补偿中上下游固定主体与野生动物生态补偿中主体不确定、优质水资源生态产品与本地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等差异化内容,并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性针对性地设计制度内容。在此,可以我国主体功能区战略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研究确定独立的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受益与供给地区。其中,以功能定位、区域分布的对应性以及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确定将主体功能区战略作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底层逻辑。根据这一逻辑,将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确定为野生动物受益地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为野生动物保护地区,进而分别确定为野生动物补偿和受偿地区。同时,以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为基础,在全国一盘棋思想指导下提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通过指标分派、责任落实,形成达标地区与供给地区、未达标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动态对应,实现受益地区通过购买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而给予供给地区以生态补偿的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构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制度具体构建方面,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概括确定补偿与受偿主体,并根据外部性理论明确部分野生动物受益和保护相关主体。同时,提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实现市场化的横向生态补偿,也通过这一责任指标动态调整补偿与受偿主体。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以费用分析法所测算成本为基础补偿,再通过市场化补偿方式由交易双方根据指标供需关系等条件自主确定价格,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主体的激励性补偿。

    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主体的确定,要以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的使用与供给为依据。例如流域上下游之间,由于野生动物致害的不确定性,潜在受害人接受补偿而非报复性杀戮的选择都将发挥野生动物保护作用;野生动物分布的广泛性导致生物多样性效益受益方的数量和范围也难以确定,最终造成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中补偿与受偿主体的不确定性。因此,要从宏观视角出发,确定主体间存在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的使用与供给,以缓解补偿与受偿主体的不确定性。笔者将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政府责任理论与外部性理论的指导,按照从大到小、从地区政府到具体主体的方式来确定制度主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这一意见使得我国空间规划更加系统化、一体化,能够促进我国范围内国土空间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其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原有内容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12]。因此,本研究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用以确定补偿与受偿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来看,按照开发方式可以将我国分为“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及“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以上区域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等为基准划分。其中: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是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密集,应当进一步工业化、城镇化的地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工业化、城镇化和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13]。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在于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在于增强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分类分级指导,以经济发展和环保需要为依据,针对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国土与水土资源保护等进行国土分类分级全域保护。

    根据各区域不同的功能定位,可以将国家、省、市三级政府所划分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认定为是野生动物受益地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是野生动物保护地区[14]。例如,从国家层面来看,野生动物受益地区包括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东北主产区等地区。各省、市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主体功能区战略指导下,对本区域按照区域规划基准再行划分。例如,在环渤海的山东半岛地区中,将胶东半岛地区列为山东省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黄河三角洲地区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与野生动物受益地区,以及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与野生动物保护地区之间所确立的对应关系,并在分级区划原则指导下,实现国家、省、市多层级不同区域的划分,概括确定野生动物保护与受益地区。最终确立补偿主体为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这一野生动物受益地区,受偿主体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这一野生动物保护地区。

    以国土空间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底层逻辑,对应确定补偿与受偿主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一,从功能定位来看,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反应了各地区资源环境水平的不同。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较少,承载能力有限,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应属于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效益受益地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资源较多,承载能力较大,属于生态效益贡献地区。其二,从区域的对应性来看,优化和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中部以及东部沿海地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东北与西部地区,与野生动物资源的分布概况相仿,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对应性。其三,从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来看,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设定逻辑在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因生态保护丧失部分经济发展机会,付出了机会成本,因此应当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生态补偿[15]。同时,根据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框架进行细分,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补偿,还可以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补偿[16]

    同时,由于区域只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而前述概括确立的受偿权利与补偿义务需要由具体主体来享有或者履行。因此,根据政府责任理论,在补偿与受偿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以及生态效益的提供与利用具有综合性等特点的情形下,应当发挥所在地省、市、县级政府的引导作用[3]16。其中,野生动物受益地区政府作为代表购买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发挥补偿主体的功能;野生动物保护地区政府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方,代表保护地区获得相应生态补偿[17]

    在各级政府以外还可以明确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的补偿与受偿主体。根据外部性理论,补偿主体包括正外部性的受益者和负外部性的制造者,受偿主体包括正外部性的制造者和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在补偿主体中,正外部性的受益者包括但不限于在野生动物保护地区旅游、参观、考察以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营利的个人或组织;负外部性的制造者包括实施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在受偿主体中,正外部性的制造者包括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个人或社会组织,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包括因野生动物保护而发展受限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补偿实施主体与运行机制的差异,可以将补偿方式分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我国开展的各生态环境要素生态补偿,主要的补偿方式是政府补偿。相比之下,市场补偿的发展与应用略显不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意见》)中指出,要坚持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的有效转化。因此,在政府缺乏补偿资金与市场补偿应用不足的现实面前,在构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化补偿方式的作用,推动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为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都是建立在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行为的基础上。由于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带来的负外部性效果,原则上应当予以约束,约束方式则是通过限制性赋予碳排放权、污染物排放权来实现[18]。因此,可以将碳排放权、污染物排放权定义为负外部性行为权利。相对应而言,也应当有对正外部性行为的激励,也即在此形成一对对应性概念−负外部性行为权利与正外部性行为义务。其中,碳排放权与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则是这对概念的具象化。权利的行使以义务履行为前提,义务履行以权利行使为后续。在上述对应性概念中,购买碳排放权以进行碳排放,负担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以获得激励补偿。各级政府基于政府责任当然负担正外部性行为义务,但是只有各级政府履行正外部性行为义务,还远达不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目的。因此,应当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其他主体主动负担正外部性行为义务。这一激励机制首先意在补偿、激励负担正外部性行为义务主体,其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正外部性,最后也有减少资源浪费和降低成本的意图。因此,将市场化补偿方式参与主体扩展到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补偿标准制定方面遵循激励性补偿原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意见》指出,要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者设定限额,探索绿化、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野生动物资源与绿化、清水具有相似性,不存在制度主体间的对应提供与利用,而是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共享。因此,以同属于正外部性行为义务的绿化、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为参考,笔者提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的市场化补偿方式。首先,建立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平台。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动态化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平台,为正在探索构建的绿化、清水、野生动物等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提供市场交易渠道。同时,对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平台主体资格采取逐步放宽的举措。制度初期主体限缩为各级政府,后续开放主体资格到野生动物保护和受益的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全面增强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活力。其次,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基于现有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体系,利用网格化监测手段,开展包括野生动物族群、数量、保护等级等基础信息调查,摸清各省、市、县野生动物资源数量底数,为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奠定坚实基础。再次,发挥中央政府引领作用。借鉴新安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试行初期由政府引导,后期逐步放宽到主体间自主协商。初始阶段由中央政府根据全国野生动物资源底数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进度设定全国年度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根据各省、市、县的功能定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下放责任指标,每年度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底数核实各省、市、县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而后超标地区与未达标地区政府通过交易平台就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进行市场化交易。后续阶段不再设定全国年度总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而是由中央政府为各级政府设定年度基础增量责任指标,并由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再行认领,逐步降低中央政府计划影响,发挥各级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最后,实现多交易主体间的市场化交易。将主体资格逐步扩张到野生动物保护和受益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实现个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个人或其他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就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进行市场化交易补偿。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正外部性行为人缺乏动力的原因在于其私人和社会收益间的差距,因此应当设定提高个人收益率的体制机制,激励行为人的正外部性行为。例如,知识产权法和科技进步法的立法,发明创造兼具个人创造和公共财富的双重属性,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也因此导致了社会公众获得额外收益和发明创造人缺乏创新动力等问题。知识产权法赋予发明创造人以专有知识产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提高知识产权人的私人收益接近社会利益,知识产权人在利益刺激下将继续进行发明创造[19]。因此,基于发明创造与野生动物保护在正外部性本质属性上的一致,参考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知识产权的激励设定,在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中应当着重注意制度的激励性设定。对各级政府、个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激励性补偿标准的设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收益向社会收益趋平,各级政府、个人或其他组织也将在这一利益激励下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在现有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研究中,多聚焦于补偿标准制定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务求对补偿标准的准确计算,例如基于生态保护者放弃最大利益的机会成本法、基于生态保护者投入保护成本的费用分析法、基于地区生态服务价值向外输出程度或消费程度的生态足迹法以及基于对补偿地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得出最大补偿意愿的条件价值法等[20]。笔者认为,若意图激励各主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仅对保护成本进行补偿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应当以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投入成本为起点,再给予部分额外补偿。可以费用分析法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为基础补偿,再通过市场化交易来确定受偿主体所能获得的额外补偿,也即激励性补偿标准。这一标准仅设定下限,不设定上限,其中的下限值为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

    激励性补偿标准主要分为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以及市场化补偿两部分。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包括各级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运行、设施设备、宣传培训以及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方面成本。此外,还包括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野生动物致害、野生动物保护调查研究等方面成本。市场化补偿方面,则通过以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为基础的市场化交易来实现。其中,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价格要以受偿主体的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为基础价格,也即交易双方主体应当就提供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的地区政府、个人或其他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成本为底价。以底价为基础,双方主体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保护等级以及指标供需关系等条件,自主协商确定增量责任指标价格,进行指标交易转换。最终,通过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的市场化补偿方式实现对受偿主体的激励性补偿。这将有利于激发更多的个人或其他组织主动负担野生动物保护的正外部性行为义务,并通过指标交易平台进行增量责任指标交易以获得相应补偿,也有利于刺激补偿主体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努力实现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达标。

    结合昆蒙框架确保野生动物可持续管理和利用的目标,以及《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鼓励探索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补偿的要求,通过对生态补偿的普适要求、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以及对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践基础和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分别论述了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基于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无边界流动的特性,从统领全局的角度出发,以政府为主要制度主体确立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政府为补偿主体,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政府为受偿主体。但是,在市场化补偿方式的设定下,应当让政府主体逐步退出市场化补偿方式。同时,应进一步探索更加明确、具体的补偿与受偿主体,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的适用,首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层级地进行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根据野生动物的族群种类、保护等级等特点确定每种和总体的野生动物增量责任指标,并将责任指标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予以下放,此项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制度设定的参考,笔者以费用分析法为基础,结合市场化补偿方式提出激励性补偿标准,意在弥补受偿主体基础成本,同时激励现有与潜在受偿主体主动负担更多野生动物保护的正外部性行为义务。但是,对于补偿主体一方的补偿意愿、补偿水平和补偿能力还应当纳入考虑。同时,应当准确计算以费用分析法为基础的基础成本,为市场化补偿方式的适用提供前提基础。

    1笔者分别在知网与SCI以“野生动物”“生态补偿”与“wildlife”“ecological compensation”为关键词搜索,所显示文献多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也即政府主导下对野生动物致害受害人的纵向补偿,而关于市场参与或者主导下的野生动物横向生态补偿理论较少。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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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3-11-20
  • 修回日期:  2024-02-06
  • 网络出版日期:  2024-03-27
  • 刊出日期: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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